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保健养生协会(以下简称本协会)。英文名称是CHINA HEALTHCARE ASSOCIATION,缩写为CHA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组成群体主要由从事保健养生行业及相关的医疗卫生、中医药、食品、体育、科研开发单位的专家、学者、企业家和知名人士等自愿合作组成群众性行业团体。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职业道德,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养生及相关行业的工作者,大力推动保健养生事业的发展,加强与国外保健养生事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,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,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;服务于政府、企业和消费者,积极推进保健养生事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,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养生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设在北京。
第二章 工作与业务范围
第五条 本协会的工作与业务范围包括:从事宣传、普及全民保健养生健康知识、提高全民保健养生健康意识,推广保健养生实用技术;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;多方面的为会员及会员企业服务;自律、协调、监督和维护会员及会员企业合法权益:具体业务是:
(一)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发展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行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;
(二)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,收集、分析、发布行业信息;
(三)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,参与制订行业规划,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、技术引进、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;
(四)受政府部门委托,参与制定、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,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;
(五)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协调同行价格争议,维护公平竞争;
(六)经政府部门同意,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;
(七)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、鉴定和推广应用;
(八)宣传、普及保健养生健康知识,推广保健养生健康实用技术;
(九)收集、整理民间传统养生健康文化并进行科学研究与创新;
(十)创办刊物,开展保健养生健康咨询;
(十一)组织人才、技术、职业培训;
(十二)帮助企事业单位改善职工保健养生健康管理工作;
(十三)开展国内外有关保健养生健康知识的交流与合作;
(十四)反映会员要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十五)民间传世养生方药的科学实用价值与开发应用;
(十六)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。
第七条 凡生产经营、研究开发保健养生健康相关产品的企业、事业单位 (如非介入性健康检测、自然健康疗法、保健养生食品、功能饮料、保健用品、保健器械、化妆品、消毒产品等),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;
(一)拥护本协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;
(三)在本协会的事业领域内有良好声誉。
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;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会批准;
(三)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(三)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;
(四)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;
(五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;
(六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。
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。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,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。
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:
(二)执行本协会的决议:
(三)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:
(四)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;
(六)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;
(七)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,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:
(八)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,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。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。
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,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,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,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,并交同会员证。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(理事会闭会期间为常务理事会)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、分立、终止等情形的,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。
第四章 组织结构
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: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;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:
(四)决定本协会的解散、终止或与其他机构合并事宜;
(五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协会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,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,由推荐单位提出,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取消会员资格;
(六)决定设立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:
(七)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:
(八)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:
(九)行业内的重大决策:
(十)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时,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,下设若干专职部门: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、会员提供服务,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,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,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。
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会长一名、副会长若干名;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(四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
(五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八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,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,常务理事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60%以上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:
(三)提名秘书长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会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,由专职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。
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,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:
(二)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:
(三)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;
(四)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;协调各部门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:
(五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:
(六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经济机构负责人、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:
(七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5年。可连选连任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政府资助、社会捐赠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利息;
(五)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五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,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接受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的监督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与挪用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资和保险、福利等待遇,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执行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五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